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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阉宦势起,定罪抄家(3 / 4)

且周朝瑞自首退赃,按照《问刑条例》规定:“官吏受财,自首尽还官主者,减罪二等,免追夺除名。”

贪污一贯,原本就是刑罚最轻的,仅笞二十,又减罪二等,免追夺除名,意思是罚都不用罚了。

当然

这个时候有人会有疑问。

我大明朝严惩贪腐,只要是有贪腐,不管是什么情况,不管数额多少,都是罢官的,怎么到了周朝瑞这里,就屁事没有了呢?

问题很简单,时代变了。

洪武朝的时候,《大明律》与《大诰》并行,律法严苛,官员受贿1贯即处死刑并罢官抄家,如空印案、郭桓案株连数万人。

从永乐时期开始,便不再用重典。

到了弘治时期《问刑条例》出现后,律法进一步宽松。

万历朝后,官僚体系腐败,受贿罢免制度形同虚设,如首辅张居正虽改革严厉,但其亲信受贿仍被包庇。

虽有法律,但实际执行严重偏离法律,形成“法网虽密,权贵可逃”的悖论。

而魏忠贤的调查中,周朝瑞虽然也是坐赃致罪,但金额却不是一贯不到,而是足有三千两。

按照大明律法,便是周朝瑞自首退赃,也是要罢官,受三年徒刑。

毕竟,到了杖四十以上的罪行,《问刑条例》中的免罢职的律法就失效了。

而魏忠贤给的表册里面,还有人贪污枉法万两之多,按照大明律,那是要杀头抄家的。

朱由校简单的算了算,这些官员合计要退赃的数目,竟有数万两之多。

“这些罪状,可有证据?”

魏忠贤是什么货色,朱由校还是知道的。

罗织罪名,是他最擅长的事情。

但朱由校可不想落下什么口实,也不想冤枉一个臣子。

魏忠贤当即重重点头。

“陛下放心,都有证人,证物,似周朝瑞贪腐的三千两,乃是鲁商所献,证人已经被拿下了,具体过程,他一一供认不讳,其余人等,皆如此。陛下若是不信,可以问问英国公与骆都指挥使。”

张维贤颔首点头,说道:“这一点,臣可以为魏公公作证。”

骆思恭亦是在一边附和道:“此事没有任何虚假,无罪就是无罪,有罪就是有罪。”

朱由校点了点头。

其实,有没有罪,朱由校早就清楚了。

毕竟魏朝一直在跟进此事。

但知晓与不问,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既是证据确凿,便命锦衣卫,将这些罪证确凿的犯官抓拿了,即刻前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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