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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章 受理破产裁定!!(2 / 3)

到海外法院的影响。持强硬态度的大法官们认为,东京高等裁判所在目前情况下,应当对日钢的海外资产发出临时命令,将资产进行查封,将查封的权利首先控制在东洋的法院之下,随后再根据审理的节奏,是否决定进行宣布破产。

简单而言,强硬派的做法就是先查封,然后再慢慢审案件。

另一派则是速战派。持速战的观点的法官,则是采取偏实用主义的立场。他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裁判所别无选择,只能够抢先一步宣布破产。如果东洋法院这边再继续拖下去,那么日后东洋的法院命令与海外法院的命令产生抵触时,会产生及其复杂的跨国司法问题,这对于解决日钢的问题,只会是难上加难。

简单而言,速战派法官的观点就是承认海外法院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东洋的司法系统,在此前提下,采取最优的决策步伐。

在经过一次又一次的法官会议——最终,速战派的观点,成为了大多数法官的观点。他们都一致同意,不如率先宣布破产程序开始。

如果再拖下去,麻烦将会很大。

东京高等裁判所的大法官们,几乎就是在按照北原预先设定的剧本上演。之前,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北原说的裁判所会在两个星期内作出破产开始决定的话,是呓语。但是,现在这看起来不可能实现的状况,正在一步一步地实现。

东京高等裁判所在内部会议决定之后,就迅速行动起来。尽管,自破产申请开始以来,就有各种势力在企图影响日钢案件,但是,现在已经没有用了。在海外法院的强大攻势之下,裁判所必须要采取行动。

在第二个星期。

也就是北原预言的两个星期期限的最后一天,东京高等裁判所正式发出了受理破产的裁定——

“东京高等[293]号民事裁决——”

“破产申请人:志贺冶铁研究所等一百六十八家会社。诉讼代理人:江藤律师事务所,北原义一律师,宫川佐枝子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神日钢铁制造株式会社。诉讼代理人:森滨田松本律师事务所,谷本泰三律师、tmi综合律师事务所,玉城郁美律师、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安部达也律师”

“裁判所接收到破产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聆听申请人、被申请人两方意见。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债权不成立、不真实,日钢仍有净资产,未到资不抵债的法定破产条件,因此,应驳回申请。”

“对此,裁判所认为,本案债权具有银行协助公证的债权文书凭证,依法属于可以直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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