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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旧事重提(2)(2 / 4)

事发生前一个多月,树大明主任在机关后勤保障中心科以上干部会议上,决定龚仲不再负责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由会计方丽红全面负责。

因此,从工作职责上来说,物业公司财务与龚仲没有任何关系,龚仲没有任何权力干预物业公司财务管理的权力。而且树大明要龚仲了解能不能做时,并没有多说这个好“机会”任何具体情况。

后来案情暴露时,树大明他们三人就以这次机会为借口,说“黑山事件”是他们四个人一起商量办的,做之前一起统一了意见。

而且江南局党组书记赵一局长也以此次事件为依据,把龚仲“当事人”的身份改套上了“知情不报”的帽子。他们一致认为,如果当时树大明要龚仲了解那个机会有没有风险时,龚仲向江南局党组报告了,树大明他们就没有办法搞出“黑山事件”了,正气物业公司也就不会面临损失几百元的风险了。

这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龚仲根本不知道树大明他们会去实施这个机会,也不知道这个机会的对方是谁,他们是怎么联系上的,具体怎么操作。

树大明没有说,龚仲限于身份当然不会问。而且龚仲还是根据自己的见识与理解,提醒了树大明其中存在的风险,明确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

如果树大明问龚仲这个所谓的机会能不能做,就视为是与他一起商量了,那古代“莫须有”的故事真的又要在今天重现了。

至于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正气管理局党组,后来给龚仲套上的“知情不报”的帽子,不但与事实真相不符,与制度规定不符,更与组织原则不符,与实际做法不符。

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在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龚仲总不能捕风捉影,仅凭树大明的一个说法会就去报告吧?

更何况还是越级报告,还是报告自己领导的事情?

在机关里做人做事,是要严格遵守组织程序的,也有很多习惯性的规则是不能违反的。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如果没有铁的事实依据,下级是不能越级反映情况的,也不能过问领导的事的,更不能私下打听领导的事的,更谈不上越级去反映自己领导的情况。

这些都是官场大忌,不仅是组织原则不允许,习惯性的做法更加不允许。如果一个机关工作人员不懂这些,他不仅违反了组织原则规定,也将如过街老鼠处处碰壁寸步难行。

但“官”字里面有二个口,正说反说都是在那个宝盖头下面进行的,普通老百姓是没有任何办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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